烟台汽车工程职业学院
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大学生创业教育,提高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学院建设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为保证创业孵化基地各项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创业孵化基地集素质养成、专业实训、创新创业、项目孵化为一体的综合性实践教育基地。学院通过提供基本的场地和良好的创业环境和、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咨询服务,指导学生开展创业实践,培育壮大创业项目。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创业孵化基地由学院大学生创业工作领导小组统筹管理,领导小组成员由院领导、组织人事处、教务处、学生处(团委)、总务处、财务处、保卫处及各系部领导组成,下设创业指导中心和专家委员会,作为日常管理和业务指导机构;各系成立创业工作指导小组,负责本系入驻创业项目点管理与指导。
创业孵化基地实行部门分工负责、院系两级共同管理制度。消防、安全工作由院保卫部门负责,水电、设施环境工作由院总务部门负责;入驻创业项目的经营、运转由创业团队负责人所在系负责;其他管理事务由学生处及大学生创业就业指导中心负责。
第四条 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1. 制定大学生创业制度和工作计划;
2. 规划、协调、监督、检查创业园工作。
第五条 创业指导中心工作职责
1. 根据学院工作规划制定创业指导中心年度工作计划;
2. 组织开展创业教育、课程开发、师资培训、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及其他各种创业活动。
3. 受理创业项目申请、组织专家评审,办理入驻手续,协助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提供一站式服务;
4. 组织入驻创业项目的考核、评比和转接工作;
5. 对创业团队和入驻创业项目进行辅导并提供咨询服务;
6. 与项目所在系共同处理顾客投诉、转租或擅自改变经营范围等违规行为;
7. 开展校企合作、市场推广、项目孵化等工作。
8. 协助学院各部门,做好日常管理、安全卫生、档案、宣传、接待等工作。
第六条 专家委员会工作职责
专家委员会由不同专业的优秀教师及企业家组成,主要职责为:
1. 制定专家委员会工作计划;
2. 对入驻创业项目可行性进行审查;
3. 对入驻创业项目及创业活动进行业务指导,结合创业实际开展培训;
4. 对入驻创业项目是否符合退出条件进行审议;
5. 其他相关业务。
第七条 系创业工作指导小组工作职责
1. 制定本系入驻创业孵化基地项目管理办法和年度工作计划;
2. 为本系入驻创业孵化基地项目进行常规管理和业务指导;
3. 协助学院相关部门开展创业工作。
第三章 入驻创业条件与程序
第八条 入驻原则
1. 公开征集、评议原则;
2. 学生为经营主体原则;
3. 鼓励独立创新创业原则;
4. 适宜经营、注重环保原则;
5. 适当扶持原则;
6. 入驻经营实体自负盈亏、责任自负。
第九条 入驻条件
1. 创业团队负责人及其成员必须为烟台汽车工程职业学院全日制在校学生,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创业团队负责人只能是1人,且不得兼任其他项目负责人,创业团队成员一般由3—7人组成;
2. 创业团队成员开展创业活动需经过家长及所在系同意,自觉服从所在系的直接管理。
3. 创业项目必须有1—2名本系专业指导老师;
4. 创业团队具备项目启动资金和承担风险的能力,并缴纳保证金;创业项目运作资金主要自筹;
5. 创业项目应具有一定的创新性或良好的市场潜力,鼓励创业项目与专业相结合;
6. 入驻创业孵化基地后,必须保证能在孵化基地正常开展工作;
7. 创业团队全体成员自愿接受创业孵化基地的相关管理制度,并自觉遵守执行。
第十条 经营范围
1. 与学生生活、学习密切相关的项目;
2. 有创新性和具有良好市场前景的项目;
3. 与所学专业紧密结合的项目;
4. 销售正规厂家的正规产品、售后服务完善的项目。
第十一条 禁止经营项目
1. 生产或出售烟酒、食品(食品系生产的除外)、饮料的餐饮项目;
2. 违反行业安全管理规定,生产或出售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麻醉、腐蚀性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国家禁售物品的项目;
3. 从事反动色情、赌博、吸毒等违法活动或为违法活动提供便利条件的项目;
4. 经营内容有违反党和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产生非法宗教宣传问题和可能造成民族矛盾、涉外安全事件的项目;
5. 违章用火用电等校园禁售物品的项目;
6. 生产或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项目;
7. 学院认为不合适的其他项目。
第十二条 入驻程序
1. 创业团队负责人向所在系提交《烟台汽车工程职业学院大学生创业园项目申报书》、《创业计划书》、《家长意见书》和身份证、学生证复印件;
2. 各系对创业项目进行初评,对通过初评的创业项目出具《系意见书》,报院创业指导中心参加统一评审;
3. 创业指导中心组织专家对上报创业项目进行公开评审;评审入围的创业项目经过公示无异后,正式入驻;
4. 项目申请时间为每年三月份,如有调整,由创业指导中心另行通知;
5. 通过评审的创业项目入驻前需签署入驻创业孵化基地承诺书;
6. 创业项目履行工商、税务注册手续;
7. 创业项目成员须认真学习创业指导中心各项规章制度,并制定出创业项目的规章制度,创建经营实体文化。
第十三条 评审标准
1. 创业团队负责人在校综合表现良好,学习过相关创业课程,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2. 创业项目组织结构合理,成员目标一致,具有良好的团队精神;
3. 创业项目具有创新性和市场潜力;
4. 创业计划书内容全面,并具有较强的现实操作性;
5. 与专业结合紧密的创业项目优先。
第四章 创业孵化基地的管理
第十四条 商铺装修
1. 创业项目入驻创业孵化基地,可根据经营内容对商铺进行再装修,再装修不得改变商铺建筑结构、不得有任何安全隐患;
2. 装修须提前一周向学院创业指导中心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施工,施工完成后由学院创业就业指导中心负责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共同进行验收;
3. 创业项目退出创业孵化基地时,应该照学院要求将商铺恢复原貌。
第十五条 创业孵化基地管理
1. 入驻创业项目应在协议指定区域内经营项目,不得私自占用公共区域;
2. 入驻创业项目在孵化基地内举办大型活动,需提前三天到孵化基地管理办公室报批;如有外校人员参加,需提前一周进行报批。
第十六条 经营管理
1. 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合法经营、诚信经营、安全经营;
2. 遵守创业孵化基地的各项规章制度和与创业指导中心签订的协议;
3. 入驻经营实体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4. 及时准确地向创业指导中心报送不涉及经营机密的报表和数据,支持创业指导中心完成相关的统计工作;
5. 创业指导中心针对入驻创业项目经营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邀请专家学者或经营实体家对其进行指导;
6. 入驻经营实体引发的一切法律责任由创业团队独立承担,全体成员之间互负连带责任。
第十七条 安全与卫生管理
1. 入驻经营实体必须严格遵守创业孵化基地作息时间;
2. 严禁改变电线线路及消防等设施。必须做到离园时锁门关窗、关闭电源;
3. 创业孵化基地内严禁任何人员留宿;
4. 由于入驻创业项目管理不善、发生安全事故的,损失由创业团队独立承担;后果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5. 创业团队成员无论发现任何安全隐患,均有义务立即向学院保卫部门报告;
6. 创业团队成员有义务维护公共区域及经营场所内的环境卫生。
第十八条 入驻创业项目考核
1. 考核时间
一年考核两次,分别于6月和12月进行。
2. 考核程序
(1) 创业指导中心发出书面通知;
(2) 创业项目根据评估考核准备材料;
(3) 创业指导中心组织人员对考核材料进行审核及调查;
(4) 根据考核指标体系进行打分;
(5) 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予以公布。
3. 考核标准
按照《烟台汽车工程职业学院大学生创业园评估考核标准》进行打分,总分100。
4. 考核内容
创业项目考核时需提交评估考核自评表、内部管理制度、财务报表、业务统计表和合同复印件、团队及成员在创业方面获得的荣誉等材料。
5. 考核结果
分优秀、合格与不合格三个档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考核不合格:
(1) 入驻孵化基地后,未按要求在孵化基地区内开展工作,项目开展处于停顿状态,致使团队用房经常处于空闲或关闭状态;
(2) 未能按时向创业指导中心上报相关材料,或所报材料内容不真实,通过整改无效;
(3) 出现重大安全事故;
(4) 主要负责人违犯法律或学院纪律受到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5) 超出业务规定范围,从事与申报经营内容无关,警告之后拒不改正;
(6) 不按规定时间缴纳应缴费用;
(7) 擅自更换团队负责人
(8) 因安全问题受到二次以上警告;
(9) 因服务质量收到三次以上顾客投诉;
(10) 存在其他违法、违章情形。
6. 考核效用
(1) 创业项目年度考核合格以上,经学院批准可继续留孵化基地经营;
(2) 创业孵化基地依据考核结果每年评选年度优秀创业项目、创业之星、创业导师,并给予奖励;
(3) 不合格创业项目限期勒令退出创业孵化基地。
第十九条 项目退出
1.合同期满退出。创业企业合同期满,经创业指导中心审核,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退出;
2.自动申请退出。因客观原因不能履行项目,由创业项目负责人向创业指导中心提出退出申请,经中心审核,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退出;
3.勒令退出
(1)考核不合格或严重违反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制度的经营项目,创业指导中心可提出终止协议,办理相关手续,勒令退出;
(2)创业期间项目负责人或成员出现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受到警告以上处分,或三门以上课程考试不及格,创业指导中心将责令其更换负责人或成员,情况严重者勒令退出;
4.创业期满后,不得私自转让经营,自有办公用品、经营物品等由创业团队自行处理;学院配置的办公设备如有损坏,创业团队按原价进行赔偿。
第五章 优惠服务措施
第二十条 场地、设施费用及税费
1.学院按规定收取房屋租金,创业团队经营满一年后,由创业指导中心协助办理大学生创业房租补贴,按照规定标准适当收取水电、管理等费用;
2.为创业项目争取优惠政策,但因经营行为引发的税费由创业团队自主承担。
第二十一条 创业基金
学院出资10万元作为创业基金,向学生提供低息贷款,最多5000 元,还款期限1年,由各系为贷款学生提供担保。
第二十二条 经验交流与指导
1.创业指导中心定期举办创业项目工作例会,交流创业成果,促进项目发展;
2.创业指导中心聘请校内外专家、专业教师、企管人员等为指导老师,为各项创业项目提供创业培训、咨询和指导,并落实指导教师值班制度;
3.创业指导中心帮助创业公司分析、解决创业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
4.创业指导中心为创业项目提供工商、税务、信贷、风险投资及创业项目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严格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管理条例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行之日起执行,由大学生创业指导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