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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汽车工程职业学院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优惠政策
2014-07-07 09:31  

烟台汽车工程职业学院

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优惠政策

1、入驻大学生创业园和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的创业大学生,可享受创业场所租赁补贴。其中,第一年享受100%的房租补贴,第二年享受50%的房租补贴,第三年享受30%的房租补贴。其他企业第一年享受80%的房租补贴,第二年享受50%的房租补贴,第三年享受30%房租补贴。

  2、小额担保贷款。大学生自主创业可申请最高1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给予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贴息期限累计最长不超过两年。

  3、工商扶持政策。大学生自主创业,可放宽注册条件,申请试营业,并可在三年内免收登记类、证照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4、创业补贴。对首次领取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创业大学生,给予3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5、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等。大学生创办企业吸纳普通劳动者就业,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的,按实际创造就业岗位个数给予一次性岗位开发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个岗位500元,并免收创业大学生2年内相关人事代理费用。大学生创办企业接收就业困难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的,3年内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0%的标准,给予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四项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创业且首次领取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本人享受创业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同等的社会保险和岗位开发补贴待遇。属于就业困难人员的大学生(指离校后2年内未就业)以灵活就业形式创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给予3年期限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补贴,根据当地规定的缴费标准和比例按其实际缴费的2/3予以补贴。

  6、税收扶持政策。对持《未就业登记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和《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从事个体经营的大学生,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7、入驻企业的员工可优惠参加孵化基地举办的各类培训活动,对符合条件的派遣期内高校毕业生和失业人员参加培训的给予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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