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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学生创业优惠政策
2012-06-05 14:03  
日前,山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意见对大学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

意见规定,自今年起,自愿到该省30个经济欠发达县艰苦行业工作的高校毕业生,服务年限达到5年以上,其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由财政代为偿还。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录(聘)用的,可直接执行转正定级工资,并提高两个工资档次。

山东还积极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对高校毕业生择业期内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按照规定,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毕业生,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方面,与国有企业员工一视同仁。对从事科技工作的,支持其按规定程序申请山东省各类科技计划项目。自然人可自由申报省中青年科学家科研奖励基金、省自然科学基金,并可按规定程序申报省科学技术奖。

同时决定,从今年起连续5年,每年选拔2000名左右高校毕业生,主要安排到乡镇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期限为2年。志愿服务西部和参加该省农村服务计划的高校毕业生,服务期满,经考核合格的,就业后不再实行见习期,其参加基层服务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可合并计算为工龄;晋升职称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评定;3年内报考该省公务员的,在笔试总分中增加4分;报考该省事业单位的,可以通过适当增加分数以及其他优惠政策,优先录用;报考省属院校研究生的,在初试总分中增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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