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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就业创业政策“高校包”
2020-05-22 09:25  

就业创业政策“高校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0 2020 年 年 3 3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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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高校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1、疫情期间省级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运营补贴

2、省级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创业孵化补贴

3、普惠性政府补贴培训项目

毕业生就业帮扶政策

4、求职创业补贴

5、职业培训补贴

6、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7、职业介绍补贴

8、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9、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10、就业见习补贴

11、就业重点群体职业培训生活费补贴

毕业生创业政策

12、一次性创业补贴

13、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14、创业场所租赁补贴

15、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贴息

16、创业训练营

17、创业典型人物奖励

- 2 -

人才政策

18、人才补助

19、定向选调政策

20、博士后创新人才支持计划

21、博士后生活补助

22、企业博士(后)集聚计划

23、博士引进政策

24、博士后职称评审

毕业生招募、入伍政策

25、“三支一扶”计划

26、高校学生参军入伍鼓励政策

- 3 -

高校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1、疫情期间省级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运营补贴

政策内容:对 2020 年2月至4月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中小企

业减免租金的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省级人力资源服

务产业园区,给予最长 3 个月的运营补贴。补贴标准为减免租

金总额的 30%,最高 50 万元。

适用对象:高校设立的省级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大学生

创业园区。

申领条件:2020 年 2 月至 4 月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中小企业

减免租金。中小企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门印发《中小

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确定,包

括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补贴标准:给予最长3 个月的运营补贴,补贴标准为减免

租金总额的 30%,最高 50 万元。

办理渠道:通过“山东创业服务云平台”自行申报,省人

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公示后拨付。

2、省级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创业孵化补贴

政策内容:高校依法设立并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认定

或备案,促进就业成效明显的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大学生创

业园区可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申请创业孵化补贴。每个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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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园区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 3 年。

适用对象:高校依法设立并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认定

或备案的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大学生创业园区。

申领条件:按照实际孵化成功(在基地园区内注册登记的

新办企业,并孵化成功搬离基地园区后继续经营6 个月以上)

企业户数给予创业孵化补贴。

补贴标准:每实际孵化成功 1 户企业给予基地、园区 3 万

元补贴。

办理渠道: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3、普惠性政府补贴培训项目

政策内容: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实行“先垫后补”和“信用

支付”的办法,设区的市按照同类工种、同一等级、同等补贴

的原则,实行城乡一体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政府补贴的

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全部向具备资质的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开

放。

适用对象:具备资质的职业院校。

办理渠道:按各级职业培训补贴办法申办。

毕业生就业帮扶政策

4、求职创业补贴

政策内容:对在毕业学年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

的城乡低保家庭、特困人员、孤儿、重点困境儿童、建档立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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贫困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有残疾人证的高校毕业生,以及

在校期间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含中等职业学校、

技工院校),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适用对象:毕业学年的特困高校毕业生(含中等职业学校、

技工院校)。

补贴标准:城乡低保家庭毕业生、特困人员毕业生、孤儿、

重点困境儿童毕业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毕业生、贫困残疾人

家庭毕业生、有残疾人证的毕业生补贴标准为 1000 元/人,其

他人员补贴标准为 600 元/人。

办理渠道:山东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

5、职业培训补贴

政策内容: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培训后取得职

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

合格证书)的,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

适用对象:具有就业创业意愿和培训愿望的城乡各类劳动

者。

申领条件: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培训后取得职

业资格证书的(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

训合格证书)。

补贴标准:由各市确定。

办理渠道: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6、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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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内容:对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

员、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第三方评价机构评价并

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人员,按规定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技

能鉴定补贴。企业项目纳入新旧动能转换“十强”产业重大项

目库的有关工种或纳入紧缺职业指导目录的工种,补贴标准提

高到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的 90%。

办理渠道: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7、职业介绍补贴

政策内容:2020 年 2 月 4 日至 5 月 4 日,介绍技能型人才

和职业院校、技工院校、高校毕业生,到本省企业、个体工商

户就业并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经营性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经审核确认,由企业所在地按每人 120 元

的标准给予职业介绍补贴。有条件的市,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申领条件:2020 年 2 月 4 日至 5 月 4 日,介绍技能型人才

(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和职业院校、

技工院校、高校毕业生,到本省企业、个体工商户就业并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

补贴标准:按照每介绍就业 1 人 120 元的标准计算。

办理渠道:企业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8、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政策内容: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离校 2 年内未就

业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职工社会保

险费的小微企业,按其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最长不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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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 1 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

受疫情影响坚持不裁员且正常发放工资的企业,享受的社

会保险补贴在 2020 年 2 月 4 日(含)至2020年 6 月 29日期间

到期的,补贴期限延长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

申领条件:企业与高校毕业生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

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免征期间,办理社会

保险登记,并由单位代扣代缴职工应缴社会保险费)。

补贴标准:按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企业最长不超

过 1 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

办理渠道: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9、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政策内容:对离校 2 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

纳的职工社会保险费,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适用对象:离校 2 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 2/3,补贴期限最长

不超过 2 年。

办理渠道: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10、就业见习补贴

政策内容:对吸纳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就业见习并支付见

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单

位,给予一定标准的就业见习补贴,补贴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

标准的 60%,用于见习单位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

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

- 8 -

理费用。就业见习补贴期限一般为 3—6 个月,最长不超过 12

个月。见习人员参加就业见习满 3 个月后,第 4 个月起用人单

位可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并继续享受就业见习补贴至见习协议

规定的就业见习补贴期满。

适用对象:择业派遣期内(自毕业之日起 3 年内)离校未

就业高校毕业生和 16-24 周岁失业或未就业青年。

申领条件:参加就业见习。

政策标准:见习期间见习单位为见习人员发放基本生活费

(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见习单位按规定享受就业见习补

贴。

办理渠道: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11、就业重点群体职业培训生活费补贴

政策内容:疫情防控期间参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

的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并考核合格的,给予生活费补贴。每人每

年申领不超过 3 次,同一职业同一等级不可重复享受。

适用对象:离校 2 年内未就业大学生等群体。

申领条件:参加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并考核合格。

补贴标准:按照 5 元/学时标准给予生活费补贴。

办理渠道:培训人员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部门。

毕业生创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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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一次性创业补贴

政策内容:对首次领取小微企业营业执照(2013 年10 月 1

日以后登记注册)、正常经营 12 个月以上,在创办企业缴纳职

工社会保险费的创业人员(企业法人)、离岗或在职创业的乡镇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每名创业人员、

每个企业只能领取一次。有条件的市可将一次性创业补贴政策

放宽到符合条件的新注册个体工商户。

补贴标准:小微企业补贴标准不低于 1.2 万元。个体工商

户一次性创业补贴标准不低于 2000 元。

办理渠道:注册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13、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政策内容:对 2013 年 10 月 1 日以后注册成立,吸纳登记

失业人员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不含创业者本人)并与其签

订 1 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月向招用人员支付不低于当地

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并按规定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

的小微企业,按照申请补贴时创造就业岗位数量和每个岗位不

低于 2000 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适用对象:大学生等群体创办的小微企业。

申领条件:2013 年 10 月 1 日以后注册成立,吸纳登记失业

人员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不含创业者本人)并与其签订 1

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月向招用人员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

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并按规定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小

微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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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标准:按照申请补贴时创造就业岗位数量和每个岗位

不低于 2000 元的标准计算。

办理渠道:注册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14、创业场所租赁补贴

政策内容:有条件的市对高层次高技能人才、返乡农民工、

就业困难人员、毕业 5 年内全日制高等院校毕业生租用经营场

地创业,并且未享受场地租赁费用减免的,可给予创业场所租

赁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 3 年,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确定。

适用对象:高层次高技能人才、返乡农民工、就业困难人

员、毕业 5 年内全日制高等院校毕业生。

申领条件:租用经营场地创业,并且未享受场地租赁费用

减免的。

补贴标准:各市确定。

办理渠道: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15、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

政策内容: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人员自主创业的,

可申请 15 万元以内(含 15 万元)创业担保贷款。

适用对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

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在校生、

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

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

困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符合条件的离岗或在职创业的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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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港澳台来鲁创业青年;根据省委、

省政府有关要求,其他符合条件的返乡创业人员。

政策标准:符合相关规定的,个人及创办企业、个体工商

户、民办非企业(含教育培训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形式创

业的,或有实际创业项目的城乡劳动者,可申请最高 15万元的

创业担保贷款;创办企业、民办非企业(含教育培训机构)或

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及各类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

的,且合伙人、组织成员均符合借款人条件,按照每个创业企

业借款人最多不超过(含)3 名合伙人,每人最高不超过 15 万

元,可申请不超过 45 万元贷款。

贷款期限一次最长不超过 3 年,累计次数不超过 3 次。对

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全额贴息。对还

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还款后可

继续提供贷款担保和贴息,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 3 次,个人每

次贴息年限最长为 3 年。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

部门不予贴息。

贷款利率可在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

基础上加点 100 个基点。实际贷款利率由经办银行在上述利率

加点上限内与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协商确定。

办理渠道:按照“借款人依规定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部门按规定审核借款人资格、担保机构按职责尽职调查、经办

金融机构审核放贷、财政部门按规定贴息”的流程办理。

16、创业训练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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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内容:选拔有持续发展和领军潜力的初创企业经营者,

开展以一对一咨询、理论培训、观摩实训和对接服务为主要内

容的创业训练营活动。省级创业训练营按照每人不超过 1.5 万

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创业训

练营活动,补贴标准由设区的市自行制定。

适用对象:有持续发展和领军潜力的初创企业经营者。

办理渠道: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17、创业典型人物奖励

政策内容:对“山东省创业大赛”前十名,根据获奖等次(特

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由高到低分别给予 20 万、10

万、8 万、5 万元奖励。对新评选的“山东大学生十大创业之星”

给予 5 万元奖励。对新评选的“山东优秀大学生创业者”给予 1

万元奖励。各市可参照省里的做法,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市级创

业典型人物奖励办法。

适用对象:“山东省创业大赛”前十名、评选的“山东大学

生十大创业之星”、“山东优秀大学生创业者”。

申领条件:依据省市相关评选办法申办。

政策标准:按奖励办法给予奖励。

办理渠道: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人才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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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人才补助

政策内容:全球 TOP200 高校和自然指数前 100 名高校、科

研院所35岁以下博士到省属企事业单位工作且签订3年以上劳

动(聘用)合同的,给予补助(视同省政府奖励)。

适用对象:全球 TOP200 高校和自然指数前 100 名高校、科

研院所 35 岁以下博士。

申领条件:到省属企事业单位工作且签订 3 年以上劳动(聘

用)合同。

补贴标准:15 万元。

19、定向选调政策

政策内容:面向国内知名高校组织专额定向选调,实行“送

考上门”“一站式录用”,考试、体检、考察、录用工作 20 天内

完成。由录取单位发放生活补助。

适用对象:国内知名高校毕业生。

补助标准:博士、硕士、本科定向选调生每月发放 3000

元、2000 元、1000 元生活补助,连续发放 2 年。

办理渠道:录取单位。

20、博士后创新人才支持计划

政策内容:每年择优遴选一定数量的应届或新近毕业的优

秀博士,专项资助其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适用对象:博士后。

政策标准:省财政给予每人两年 40 万元的资助,其中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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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为博士后日常经费,15 万元为科研经费。

21、博士后生活补助

政策内容:到我省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开展研究、首次入站

且无工资收入的博士后,省财政统筹给予生活补助。

适用对象:博士后。

申领条件:首次入站且无工资收入。

补助标准:最高 15 万元。

22、企业博士(后)集聚计划

政策内容:国内重点高等学校或在国际公认的三大世界大

学排名体系中排在前 200 名高校的博士毕业生进入省内企业博

士后科研工作站进行研究的,在站时间每满 1 年可申领一次生

活补贴,标准为 5 万元/年,最高补贴 3 年 15 万元;出站后留

鲁工作并签订 5 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凭劳动合同及社保缴费

证明等材料申领省财政一次性补贴 15 万元。

适用对象:博士后。

23、博士引进政策

政策内容:各设区市企业、社会组织等引进的博士,经市

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备案,签订 3 年以上劳动(聘用)

合同并实际支付工资待遇的,如本人愿意到事业单位工作,可

按照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特聘办法规定引进到对口事业单位。

适用对象:博士。

24、博士后职称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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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内容:自省内外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和省级博

士后创新实践基地正常出站后留(来)鲁工作的博士后可申报

正高级职称。我省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和省博士后创新

实践基地中从事科研工作的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可申报副高级

职称。博士后研究人员仅限在站或出站不满 6 年的人员。相关

人员直接申报高级职称,可不受国籍、户口、原职称资格、学

历资历、继续教育等限制;可不受单位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的

限制;评审中,提交的奖项、项目及成果等须与申报专业相关,

海外工作经历、学术和专业技术贡献可作为参评依据。

适用对象:博士后。

毕业生招募、入伍政策

25、“三支一扶”计划

政策内容:自 2017 年起,乡镇事业单位在编制和岗位空缺

数额内招募“三支一扶”人员。“三支一扶”人员服务期满 2 年

且考核合格的,采取考核考察的方式公开招聘为乡镇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在聘用合同中约定 5 年的最低服务期限(含“三支

一扶”计划服务年限)。2017 年以前招募、服务满 2 年且考核合

格的“三支一扶”人员,继续执行定向考录、招聘政策;2017

年后仍在岗的“三支一扶”人员,在现编制和岗位空缺的情况

- 16 -

下,也可采取考核考察的方式公开招聘为乡镇事业单位工作人

员。

适用对象:省内普通高校择业期(毕业三年内)内毕业生,

省外普通高校和国家承认学历的海外高校毕业三年内山东户籍

毕业生。取得高级工、预备技师职业资格的高级技校或技师学

院的毕业生。

补助标准:对财政困难县(包括沂蒙革命老区、菏泽市的

非财政困难县)补助标准每人每年 1.7 万元,其他非财政困难

县补助每人每年 1.2 万元;给予新招募且在岗服务满 6 个月的

“三支一扶”人员一次性安家费 3000 元。

26、高校学生参军入伍鼓励政策

政策内容:设立“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

计划;将高校在校生(含高校新生)服兵役情况纳入推免生遴

选指标体系,将考研加分范围扩大至高校在校生(含高校新生);

退役大学生士兵专升本实行招生计划单列;放宽退役大学生士

兵复学转专业限制;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校就读的学

生(含高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

格,退役后 2 年内允许复学或入学;国家资助学费;考试升学

加分;高职(专科)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入伍经历可作为毕

业实习经历;具有高职(专科)学历的毕业生,退役后免试入

读成人本科;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的高职(专科)在校生(含

高校新生),在完成高职(专科)学业后,免试入读普通本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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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修军事技能;高校毕业生士兵退役后一年内,可视同当年的

应届毕业生,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向原就读高校再次

申请办理就业报到手续,户档随迁(直辖市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退役高校毕业生士兵可参加户籍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指导机

构、原毕业高校就业招聘会,享受就业信息、重点推荐、就业

指导等就业服务。

适用对象:参军入伍高校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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